发布时间:2012-09-17 点击:次
关于庐山景区实施车辆(部分)换乘的公告
为了加强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保护游客安全和旅游交通秩序,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庐山风景区实际,现就庐山风景区实施车辆(部分)换乘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禁止七座以上车辆进入庐山风景区,一律在庐山南、北园门换乘服务中心换乘旅游观光车进入景区。
二、本规定自2012年9月30日零时施行(2012年9月25日零时试运行)。
特此公告
江西省庐山公安局 江西省庐山园门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