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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的风险越来越大了!

发布时间:2016-04-23  点击:

最近几日,接连爆出几起对旅行社来说不太好的新闻,虽说都是个案,但窥一斑而知全豹,从这几起个案我们分明能够感受得到,旅行社现在所要承担的责任和风险是越来越大了。各位同仁,多多保重!


5名中国游客乘游轮赴韩后失联,相关旅行社摊上事了


【环球网综合报道】据韩国《中央日报》418日报道,17日乘坐游轮从仁川港进入韩国的中国游客中有5人“神秘消失”,韩国相关部门正在对他们进行追踪。


18日,韩国法务部仁川出入境管理事务所表示,17日上午乘坐豪华游轮从仁川新港韩进集装箱码头入境的中国游客中有5名在首尔旅游观光时突然神秘消失。


据介绍,这5名游客是在17日下午3-4点在导游带人买化妆品时消失的。自由活动时间结束之, 导游没有等到这5名游客,因此报了警。目前韩方已经确认“消失”的5名中国游客为4名男性和1名女性。


目前,仁川出入境管理事务所正在确认这5名中国游客身份,并与警方一同对其进行追踪。


5名游客失踪,相关旅行社必定要被追究责任。说起来碰到铁了心要偷渡的所谓“游客”,相关旅行社确实不走运,摊上事也只能自认倒霉了。


如果说上述旅行社可以苦笑面对的话,下面的两家旅行社,恐怕真的会欲哭无泪。请看:


游客旅游时溺水死亡 旅行社景区被判担责一半


金羊网419日讯:70岁的梁先生参加了肇庆某旅行社组织的自由行两天游活动,旅游团到达某景区后,导游林某购票后安排包括梁某在内的旅客进入某景区公司管理的海滩泳场。导游林某未随团进入沙滩泳场。


当日17时许,梁某在某景区沙滩游玩时意外溺水,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之后,梁某的家属认为旅行社的导游林某作为随团导游,负责管理、集合、保护参团人员未尽到其责任。与旅行社、某景区商讨赔偿事宜,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梁某的家属以某旅行社、某景区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肇庆市端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某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未在其合理的范围内履行警示、保护义务,对梁某的死亡后果存在过错,应在其过错的范围内承担30%的损害赔偿责任。某景区公司作为经营泳场的管理者,亦没有履行应尽的警示及保护义务,对梁某的死亡结果存在过错,应当在与其能够防止损害后果发生的过错范围内承担20%的赔偿责任。同时,梁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意识到下水的危险性,其本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亦存在过错,故因此适当减轻某旅行社、某景区公司的赔偿责任。


聋哑大伯泰国游被火车撞死 法院判决旅行社承担80%的责任


杭州日报419日报道:62岁的吴大伯是聋哑人。去年6月,吴大伯报名参加了杭州一家旅行社的泰国57日游,报名费为2000多元,同行的还有27名跟吴大伯一样的聋哑人。


2015年618日,吴大伯一行入泰国旅游,旅行社还特地安排了一名年轻的手语老师。旅行到第6天时,吴大伯被安排入住在曼谷当地一家四星级的奇迹大酒店,酒店周边环境优雅,交通也非常便捷,有火车站和高速公路。


当天上午,旅行团并没有安排团队项目,为自由活动时间。于是,吴大伯只身一人走到了酒店附近闲逛,在试图穿过铁路到对面的便利店买东西时,被附近经过的火车撞出50米开外,当场死亡。


吴大伯的兄弟姐妹伤心不已,认为吴大伯是聋哑人,旅行社应该谨慎照看,对于吴大伯的死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于是向西湖法院起诉,要求旅行社赔偿。


庭审中,旅行社答辩称,吴大伯是被火车撞死的,是由于其自身没有注意到安全造成的,主要责任在他自己。根据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及旅游法的规定,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造成旅游者的伤害,由公共交通经营者承担责任,因此应当由泰国方火车经营管理部门进行赔偿。而旅行社不存在任何过错,也没有违约。


法院认为,包括吴大伯在内的28名旅行团成员均为聋哑人,有听力残疾,其对于外界的反应及应变能力均不同于普通人。而该团的旅行路线为出境至泰国旅游,成员并不懂当地语言,与外界交流亦存在障碍。但旅行社在组织吴大伯等人的旅游过程中,并未配备具备手语资质的工作人员。在事发当日上午安排旅游团成员自由活动时间内,也未对吴大伯等人进行特殊的安排与管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事故的发生。故旅行社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吴大伯虽系聋哑人,但其精神健康状况良好,理应对自身的外出活动具有认知能力,对周边环境可能存在的危险具有一定的安全防范能力。但在泰国旅游自由活动期间,其未能有效防范,导致事故发生,故其对事故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院最终确定由吴大伯承担事故20%的责任,由旅行社承担事故80%的责任。


我们当然对游客梁先生和吴大伯的不幸遭遇深感痛心,同时,我们也对旅行社在游客自由活动期间出现意外而被判承担不轻的责任而有所不解。在此,我们想重温一下上海长宁区法院的提醒:虽然旅行社和景点管理人对游客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责任,但对自己的人身安全,游客才是“第一责任人”,必须尽到充分注意义务。


现在,我们需要回顾一下2015年的这个案例,希望法律界能重新审视在出游过程中,旅行社与游客之间,在责权利方面的分配问题。


父子滑落山崖 旅行社被判无责


东方早报2015413日报道:去年夏天,来自上海的一家三口在浙江诸暨五泄景区跟团旅游时,父子发生意外坠落,造成36岁的父亲遇难,3岁半的男孩受伤。之后,家属将涉事旅行社及景区管理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共计120.6万余元。近日,长宁法院审理了此案,并判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为救幼子父亲坠崖身亡


2014年89日,张先生所在单位组织员工到浙江诸暨五泄风景区二日游,张先生偕妻儿一同参加。张先生怎么也没有想到,一次由单位组织、知名旅行社提供服务的短途二日游,竟会让他走上不归之路。


第二天中午,张先生一家随团从景区折返,在第五泄瀑布至第四泄瀑布的山路上,张先生年仅3岁半的儿子突然从山道护栏的空隙处滑出路面摔了下去,眼疾手快的张先生随即钻过护栏意图拉住儿子,不想重心失稳竟翻身跌落悬崖。


有当地媒体称,父子跌落的位置位于“第四泄”与“第五泄”中间(五泄瀑布为五级瀑布,总落差达80余米。从山上往下数,最高的为第一泄,依次下推),其中第五泄的瀑布大约是从30多米的高处飞奔而下。


据诸暨警方证实,事发时儿子翻出石阶并滑落,父亲伸手施救不慎坠落,而父亲跌落的位置,正好在瀑布下方的岩石上,造成不幸罹难。


意外发生后,景区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发现并进行救助,旅行社导游也及时赶到现场配合施救并陪同送医。但是,张先生终因伤重于当日不治身亡。


事发后,旅行社相关负责人已赶至诸暨,协助处理。经早报记者确认,儿子受伤送医院,当时病情平稳。


同年12月,张先生家属向长宁区法院起诉,认为旅行社及景区管理公司都没有采取合理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应分别承担30%70%的赔偿责任,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0.6万余元。


旅行社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长宁区法院近日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景区管理公司对张先生的死亡后果承担20%的侵权赔偿责任,赔付原告23.5万余元;旅行社不承担责任,准予其补偿原告8000元;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侯欣琳表示,根据法律规定,作为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辅助服务者,旅行社与景点管理人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游客人身、财产损害时,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证据表明,随团导游在带团过程中以及进入五泄风景区前向游客进行过安全告知;意外发生后,导游当即知晓并赶往事发地点,协同他人共同对张先生进行救助,并陪同护送张先生就医,其间没有任何延误救助或救助不当的地方。因此,涉案旅行社在本案中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应对张先生的意外死亡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对景区管理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侯欣琳表示,原告方提供的新闻报道表明,景区管理者明确表示,当地安监部门已经要求对景区内栏杆进行加密加固等整改,由此可以确认,栏杆间距较大存在安全隐患,与本次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关联性。景区管理者应对其这一过错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景区负责人表示,由于瀑布周边常年潮湿水气环绕,上山的石阶路较滑,提醒游人游览时一定注意安全。另外,景区方面也将进一步充实力量,强化安全措施,杜绝类似惨剧发生。


侯欣琳说,张先生作为神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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