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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保监局:旅游人身伤亡赔偿不低于20万元

发布时间:2011-01-21  点击:

     【中国网聚焦山西】综合编辑:山西省保监局13日通报称,从今年2月1日起,旅行社责任保险不仅针对旅游者,也包括导游和领队人员在旅游活动中出现人身伤亡承担的赔偿责任,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
  新的 《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原先的《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同时废止。《办法》明确: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应当包括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中依法对旅游者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和依法对受旅行社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或者领队人员的人身伤亡承担的赔偿责任。具体包括:因旅行社疏忽或过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因发生意外事故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以及规定的其他情形。赔偿责任限额可以根据旅行社业务经营范围、经营规模、风险管控能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旅行社自身需要,由旅行社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但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旅行社对旅游者、导游或者领队人员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旅行社的请求,保险公司应当直接向受害的旅游者、导游或者领队人员赔偿保险金。旅行社怠于请求的,受害的旅游者、导游或者领队人员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金。(记者 周 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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