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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编号:790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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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官海滨、鲅鱼圈、山海广场 2日游
(超值版)
时间及距离 | 线 路 | 产品特点 | ||||||||||
往返1100KM | 长春-鲅鱼圈-李官-长春 | 李官龙王庙海滨浴场 篝火晚会 海鲜自助餐 | ||||||||||
日期 | 车程时间 | 行程 | 用餐 | 住宿 | ||||||||
D1 | 长春——李官 550KM左右,约8H | 早晨从长春乘坐旅游车赴大连市李官镇,抵达后海边浴场可自由活动、沙滩阳光浴、体验大海的壮阔,沙滩漫步,海滨自由活动(游览约3小时)。晚餐后参加集体活动“篝火晚会”-赏海边夜景。燃起篝火,载歌载舞,释放我们的激情! | 晚 | 李官镇 或 鲅鱼圈 | ||||||||
D2 | 鲅鱼圈——长春 550KM,约9小时 | 早餐后,乘车前往具有“东北小亚龙湾”之称的——鲅鱼圈【山海广场】游览以海洋文化为主题的大型综合性城市公园,走688米伸向海里的浅堤,根据潮汐,赶海拾贝。 午餐为海鲜自助餐,午餐乘车返回长春,结束本次行程。 | 早 中 | |||||||||
费用说明 | ||||||||||||
团费包含: 1、用餐:1早1正1海鲜自助餐 2、用车:全程空调旅游车 3、住宿: 4-6人间 公共卫生间 4、导服:持国导证导游员 5、保险:旅行社责任险 6、赠送:篝火晚会 海鲜自助餐 | 团费不含: 自费项目 以上服务内容中未提及的其他费用 | |||||||||||
国内旅游组团合同补充协议 第一条: 1、团费不含(行程中列明或行程外)一切私人消费、自费项目(请了解自由活动期间旅游攻略的项目价格和时间)、人身意外保险。 2、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自愿平等的条件,甲方要求在游览行程过程中,为丰富游客的娱乐活动,
3、景区内出现购物场所及二次消费,为景区自行经营模式,与旅行社无关。 4、在旅行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时,经双方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由乙方 向甲方退还旅游费用(但应扣除已发生、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已发生费用包括往返交通费(机票、 火车票等、包含机票定金费用)、当地已付定金的酒店住宿费用、车费等。已发生的旅游费用,由甲方 承担。 第二条:若在旅游途中遇到不可抗力或游客自身意外事件导致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主合同。乙方可根据当时的情况做全权处理,如发生费用增减变化,按未发生费用退还甲方(但应扣除已发生、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由此增加的超支费用(包括发生不可抗力条件下游客产生的滞留费用、额外交通费用等),均为甲方自行承担。 第三条:乙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行程先后顺序做出合理调整,但不影响原定标准及游览景点;如遇乙方不可控制因素(如塌方、地震、洪水、泥石流、恶劣天气、塞车、航班延误、景区临时关闭不接待等)造成行程延误或不能完成景点游览,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甲方按照独立成团签订旅游合同时,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人数变化,则甲方需承担乙方已经为其准备旅游所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因甲方人数减少而导致乙方增加的各项费用)。因甲方人数减少导致不能达成最初签订主合同的成团人数时,经双方一致同意,以现有人数出团并且增加的所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双方可重新签订补充协议。 第五条:甲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单方面终止履行旅游合同: 在旅游过程中不得擅自离团或者脱团,如不听导游及领队劝解,仍旧擅自离团或者脱团 患有各类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物品且不同意交由有关部门处理的 从事违法犯罪或者违反社会公德活动的 在旅游纠纷中,游客不能正确处理,行为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正常游览和正当权益的,且不听劝阻、不能控制的,经团内其他客人签字,旅行社可单方面终止履行旅游合同 因甲方自身原因,造成旅行社人身及财产损失的,甲方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持有效证件按照当地景区规定可享有优惠、免票政策。 第七条:游客必须填写“游客意见书”,投诉回团后7天内有效,处理结果以在当地填写的“游客意见书”为准,逾期不予受理。如果客人在意见单上填写“差”一栏后,并在意见单上填写投诉理由,可视为投诉范畴;恕不受理客人因虚填或不填意见书而产生的后续争议,由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客人自负。(特别说明客人在当地意见单签的没有投诉,回去之后就投诉说在导游面前不敢不签,碍着面子别人签了自己不签不好),处理投诉我社严格按照客人签的意见单为准! 第八条:本协议及双方确认的行程作为旅游合同的补充条款,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及约束力,主合同与本补充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 ||||||||||||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长春朝阳支行
账 号:6227 0009 4244 0110 530
收款人:常景春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长春珠海路支行
账 号:6222 0842 0000 2990 371
收款人:常景春
开户行:交通银行长春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
账 号:40551210343131408
收款人:常景春
开户行:中国银行
账 号:4563 5106 0001 6381 314
收款人:常景春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
账 号:95599 8053 11865 46614
收款人:常景春
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账 号:6221 8824 0002 9324 937
收款人:张倩
开户行:吉林银行
账 号:6228 6504 0001 0188 700
收款人:张倩
开户行:吉林省农村信用社
账 号:6229 3501 0700 6681 751
收款人:常景春
开户行:中信银行
账 号:6226 9836 0006 8987
收款人:常景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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