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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编号:667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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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山沟简介:青山沟位于辽宁省丹东市宽甸满族自治县境内北部山区,距宽甸县城
★接待标准:
交通:①往返空调旅游车,按成团人数配备车型,保证每人一个正座;
②根据交通安全法规定,
④出行座位顺序,按照报名先后,如有不便,敬请谅解!
住宿:标准一:4-6人间 公共卫生间 标准二:2人间 独立卫浴
① 太阳能热水浴或定时热水,根据酒店情况,服从安排;
② 住宿的床位是由旅行社提前采购的,行程中如临时取消或提升标准,住宿费用不退,请给予谅解;
③ 报名客人如遇单数,尽量安排三人标间或拼房,如不便安排,客人需自补房差。
④ 入住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儿童需持户口本。特殊情况需自行到当地的派出所开具证明。
门票:青山沟套票(青山湖、虎塘沟、飞瀑涧)
① 如遇交通堵塞,景区临时性关闭,不可抗力等因素,未产生的门票按照旅行社与景区的协议价格退还费用;
② 景区内的购物点与旅行社无关;
③ 景区内的电瓶车和索道,报价均不包含,如需要客人可请导游帮忙代理;
用餐:全程含2正餐1早餐
① 正餐标准:15元/人/餐,八菜一汤,不含酒水。常规十人一桌,如遇人数增加或减少,根据情况调整菜量;
② 早餐标准:粥、馒头、咸菜;因早餐含房费内,不用早餐费用不退。
③ 如有特殊饮食习惯或者临时情况退正餐,需要提前4小时和导游说明,方可退款。
④ 海边地区与内陆饮食习惯不同,可能有水土不服等情况,请自备药品。
导游:持证导游服务
( 因每团只有一名导游,所以请游客积极配合,并自行照顾好同行家人)
保险:旅行社责任险
团费不含:人身意外伤害险(建议游客自行购买)、景区内的索道及小交通,其它个人消费。
特别说明:①旅游旺季或黄金周,会遇到高速堵车,景点排队等情况,请文明出行。
②导游有权利根据交通、景区、不可抗力等因素调整行程的先后顺序。
③《补充协议》为旅游合同的一部分,请游客详细阅读,并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游客代表同行客人签字确认。确认方式为:XX等一行7人 138XXXXXXXX
★本社推荐:详情请仔细阅读第三页补充协议中内容
自费景点名称 | 价格 | 停留时间 |
青山湖游船 | 55元/人 | 120分钟 |
80元/人 | 90分钟 | |
八旗山水谣 | 100元/人 | 1小时20分钟 |
后附补充协议
国内游旅游合同附件一:
<推荐自费购物活动补充协议>
甲方:(旅行社)
乙方:(参团所有客人名字)
为丰富游客的娱乐活动,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依据《旅游法》规定,本着为游客利益着想,就乙方游客申请行程中安排推荐自费项目及购物活动并委托甲方落实事宜,双方诚意并特订立《购物补充协议》,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一、协议内容:
乙方游客对甲方导游员依据行程约定,游客如认可,请在框内签字表示自愿确认参加,不参加活动的乙方游客,甲方将安排游客在附近休息场所自由活动或小憩。
二全程含有 个购物点及另行付费项目明细具体如下:
自费景点名称 | 价格 | 停留时间 |
青山湖游船 | 55元/人 | 120分钟 |
漂流 | 75元/人 | 1小时 |
八旗山水谣 | 100元/人 | 1小时20分钟 |
三、商品购买时请注意,根据当地相关法律,某些商品一经售出不再接受退货;若属于质量问题,旅行社无条件协助办理相关退货事宜。
四、对于此次旅行,旅行社需确保无强迫行为!
我本人已详细阅读了同旅游公司签订的旅游合同、本协议书等全部材料,充分理解并清楚知晓此次旅游的全部相关信息,平等自愿按协议约定履行全部协议并确认:
1、旅行社已就本次旅行的上述协议项目(或购物店或推荐自费项目)的特色、旅游者自愿参加购物或自费项目的相关权益及风险对我进行了全面的告知、提醒。经慎重考虑后,我自愿选择并参加上述协议项目(或购物店或推荐自费项目),此协议的签订过程旅行社并无强迫。我承诺将按照导游提醒自愿参加上述项目,并理性消费,注意人身和财产安全。如因旅行社不能控制原因无法安排的,我对旅行社予以理解,双方互不追责。
2、本人同意导游在不减少旅游景点数量的前提下,为优化旅游体验,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景点游览顺序。如不参加自理项目的游客,导游可将游客放在就近景点参观游览,等其他参加自理项目的客人。
3、我自愿同意此协议为旅游合同的补充协议,为旅游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效力同旅游合同。
4、如遇国家政策性调价(门票、机票、火车票、船票等),我社根据实际情况补收差价;因人类不
可抗力因素(如高速公路封闭、台风、暴雨、大雾、疾病、航班变更等)造成的延误、滞留或行程变更等发生的费用,由客人自理,我社不承担责任。
5、 游客因自身原因中途离团,须与导游签订《离团申请书》,未产生的费用一概不退,离团后一切安全等责任客人自己负责,与本社无关。
6、 请贵社提醒客人认真填写《旅行社意见反馈表》,作为处理投诉纠纷的重要依据,请务必如实填写!如果客人对本次旅游接待有意见,请在当地提出,以便我社及时解决处理,恕不受理客人因虚填或不填而产生的后续争议,敬请谅解。
7、 因本社原因导致客人投诉,投诉及处理结果请在游客旅游行程结束后十五日内通知本社,否则本社不承担任何责任及赔付
8、 本补充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方盖章及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人已认真阅读过此行程内容及行程中注意事项,无异议无疑问,同意作为合同附件;
客人签字: 人数: 出团日期: 合同编号: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长春朝阳支行
账 号:6227 0009 4244 0110 530
收款人:常景春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长春珠海路支行
账 号:6222 0842 0000 2990 371
收款人:常景春
开户行:交通银行长春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
账 号:40551210343131408
收款人:常景春
开户行:中国银行
账 号:4563 5106 0001 6381 314
收款人:常景春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
账 号:95599 8053 11865 46614
收款人:常景春
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账 号:6221 8824 0002 9324 937
收款人:张倩
开户行:吉林银行
账 号:6228 6504 0001 0188 700
收款人:张倩
开户行:吉林省农村信用社
账 号:6229 3501 0700 6681 751
收款人:常景春
开户行:中信银行
账 号:6226 9836 0006 8987
收款人:常景春
户 名:吉林省观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账 号:22001360300055010460
开 户 行: 建设银行长春朝阳支行
地址:长春市同志街中岚写字楼807室
邮编:130021 QQ:280333442
电话:0431-85357555,85676355,85676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