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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补充说明
附件一:自费另付费项目告知书
(一)、经旅游者与旅行社双方充分协商,就本次旅游的自行另付费项目达成一致,旅游者自愿签署本补充协议。
1. 海南具有美丽的自然风光和参与度较高的体验娱乐项目,本着丰富旅游行程的目的,在不影响正常旅游行程之外,旅客可根据自己的喜好,自愿选择参与;
2. 自费项目需旅游者根据自身身体情况,自愿、自行决定,旅行社承诺全程绝不强制任何自费项目,不参与的客人由旅行社安排送回酒店,如选择自由活动的客人,请注意安全,并在约定时间聚合送回酒店。
3. 自费项目在时间、天气等因素允许的前提下,旅行社予以安排。如因行程安排、天气、景区临时关闭等原因无法安排,请您理解;
4. 如果全体客人一致要求参加行程推荐外的自费项目,在合理而可能的情况下,必须全团客人签署自愿同意书后,导游方可安排;
5. 请您在选择自费项目之前慎重考虑,一旦确认参加并付费后,导游将会进行预订,费用产生后旅游者取消的,将无法退还您费用。
6. 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与旅行社双方协商一致,可选择以下自费项目价格包含:门票、车费、导游和司机服务费、停车费、入城费、预定费等综合费用:
自费项目 | 内容项目 | 参观时间 | 价格 | 备注 |
兴隆红艺人表演 | 东南亚人妖表演 | 不超过120分钟 | 200元/人 | 自愿选择,不强制 |
海鲜风味餐 | 海南当地海鲜风味餐饮 | 不超过90分钟 | 180元/人 | 自愿选择,不强制 |
潜水项目 | 海上各种娱乐项目 | 不超过60分钟 | 380元/人起 | 自愿选择,不强制 |
温泉鱼疗 | 海南著名的鱼疗温泉 | 不超过90分钟 | 198元/人 | 自愿选择,不强制 |
夜游三亚湾 | 乘船夜游三亚湾,海上欣赏三亚夜景 | 不超过120分钟 | 198元/人 | 自愿选择,不强制 |
夜游凤凰岭 | 登上凤凰岭,俯瞰三亚美丽夜景 | 不超过120分钟 | 135元/人 | 自愿选择,不强制 |
夜游鹿回头 | 上鹿回头公园,俯瞰三亚美丽夜景 | 不超过120分钟 | 180元/人 | 自愿选择,不强制 |
美丽之冠表演秀 | 世界小姐选美地址,时尚表演秀 | 不超过90分钟 | 280元/人起 | 自愿选择,不强制 |
凤凰岛海洋秀 | 国际邮轮码头以海洋为主题的特色综合性水上表演。 | 不超过90分钟 | 288元/人 | 自愿选择,不强制 |
三亚千古情 | 是世界三大名秀之一《宋城千古情》的姊妹篇,以歌舞杂技、声光电高科技舞台手段,掀开三亚历史上最辉煌的宏景,同样“给我一天,还你千年”。 | 不超过60分钟 | 240元/人起 | 自愿选择,不强制 |
(二)、本人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以上所有内容,并愿意在友好、平等、自愿的情况下确认:
旅行社已就上述自费或另付费的特色、旅游者自愿增加事宜及相关风险对我进行了全面的告知、提醒。我经慎重考虑后,自愿前往上述自费景点及娱乐项目,旅行社并无强迫。我承诺将按照导游提醒游览参观事宜,并遵循旅行社的提示理性消费、注意自身人身财产安全等事项。
(三)、我自愿签署《自费另付费项目告知书》作为双方签署的旅游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并承诺不因此投诉和诉讼。
旅游者(签字): 旅行社(签字/盖章):
日 期: 日 期:
附件二:旅游合同补充说明
鉴于《旅游法》于2013年10月1日实施,为保证双方签署的主合同符合《旅游法》的规定,对旅游主合同做如下补充说明:
一、旅游者参加旅游活动,享有《旅游法》规定的权利,并承担《旅游法》规定的义务。 |
二、在行程中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可自愿参加旅游者与旅行社协商一致的购物活动或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自由活动的时间、地点由旅行社根据团队行程整体安排确定,并在“行程介绍附表”中注明。 |
三、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有旅行社向旅游者明示,旅游者选择的,由旅游者现场签署自愿参加另行付费项目的书面文件。 |
四、自由活动中可选择的购物场所由旅行社在“行程介绍附表”中向旅游者明示,旅游者可选择进入购物场所购物,也可以选择在自由活动期间自由活动,旅行社不得强迫旅游者进入购物场所,也不得强迫购物。 |
五、由于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环保法律和政策要求,自由活动期间旅游大巴停运,期间可能不会开放车内空调或暖气。 |
六、旅行社特别提醒旅游者,在自由活动期间,注意自身人身财产安全。 |
七、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但如旅行社有正当理由的(如机票、签证等无法转让)旅行社可以拒绝该请求。 |
八、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1、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2、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3、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4、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规定情形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九、双方约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1、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2、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3、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4、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
十、旅游途中遭遇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行社应当对旅游者做出妥善安排。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
十一、双方签署的旅游合同以及本补充协议,旅游者已知悉且认可了。 |
附件三:安全告知书
(一)、亲爱的游客,你好,欢迎你和你的家人,朋友参加海口金椰风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的旅游活动,为了你能安全,愉快的游览完全部行程,现有关安全注意事项告知如下:
1. 旅游是一项具有风险的活动,因此旅游者应根据自己的年龄,身体状况选择适合自己的旅游线路和游览活动,不建议年龄较大或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糖尿病等身体疾病的人参团旅游,如执意参加应征得医生或家属子女同意并备好相应药品,如因自身原因发生意外,责任自负。
2. 我社强烈建议旅游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你可委托我社代为办理,如在旅游途中发生意外,请及时通知旅游社及保险工作人员,并留好单据以便在有效期内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3. 请认真填写报名表,合同,确认姓名和证件号码无误,如因自身原因造成机票或其它损失,责任自负。
4. 注意饮食卫生:提高防护传染病、流行病的意识。注意用餐卫生,不食用不卫生、不合适的食品和饮料。
5. 做好个人防护:充分了解目的地情况,备好相应服装鞋帽,做好防晒、防蚊虫、防暑降温等工作。晕车的旅游者,备好有效药物。旅途中有不良反应,及时说明。
6. 注意人身安全:请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活动。切忌单独行动,注意人身安全。旅游途中因特殊情况无法联系旅行社或遇紧急情况,应立即报警并寻求当地警察机关寻求帮助。
7. 慎选自选活动:根据自身情况选择能够控制风险的自选项目。如有心脏病、高血压、恐高症等,勿选择刺激性或高风险活动。潜水/快艇等高空、高速、水上、水下高风险活动,更具危险性,请充分了解活动知识,服从指挥,建议另购特定保险。
8. 防范水上风险:水上游览或活动,应加倍注意安全,不可擅自下水或单独前往深水区或危险水域,应听从指挥和合理劝阻。
9. 行车途中系好安全带,并不要在车内走动,老人和儿童要有成年人陪护,以防不确定危险。车辆在颠簸路段行驶过程中不要离开座位和饮食(主要是坚果类),以免发生呛水或卡咽危险。
10. 贵重物品的保管:贵重物品随身携带或申请酒店的保险柜服务,勿放入交运行李、酒店房间里或旅游巴士上。随身携带财物稳妥安置,不要离开自己视线范围。游览、拍照、散步、购物时,随时注意和检查,谨防被盗遗失。
11. 出行前请携带旅行票证:旅行证件、交通票证,身份证,老人证,学生证等请随身妥善保管或由领队、导游保管,以避免遗忘、丢失。
12. 保持通讯畅通:请保持手机号码与预留在旅行社的一致,保持畅通有效;并注意将手机随身携带以备紧急联系。
13. 因参团机票为团队折扣票,航空折扣票执行团队三不准的规定,既:“不能改,不能转,不能退”,如因自身原因取消所产生的机票及其它损失,由客人自行承担,旅行社不予退还。
(二)、第三方责任告知:
1. 航班问题提醒:旅行社对航班因运力、天气等因素延误、变更、取消等无法掌控,如遇此种情况,旅行社将尽力避免损失扩大,并与航空公司协调。旅行社可能因此将对行程做出相应调整,届时敬请旅游者配合谅解。
2. 个人消费说明:非旅行社行程中安排的购物、娱乐等项目,属旅游者个人消费行为,如产生纠纷或损失,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三)、本人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以上所有内容,并愿意在友好、平等、自愿的情况下确认:
旅行社已就上述相关事宜及相关风险对我进行了全面的告知和提醒。
(四)、我自愿签署《安全告知书》作为双方签署的旅游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并承诺不因此投诉和诉讼。
旅游者(签字): 旅行社(签字/盖章):
日 期: 日 期: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长春朝阳支行
账 号:6227 0009 4244 0110 530
收款人:常景春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长春珠海路支行
账 号:6222 0842 0000 2990 371
收款人:常景春
开户行:交通银行长春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
账 号:40551210343131408
收款人:常景春
开户行:中国银行
账 号:4563 5106 0001 6381 314
收款人:常景春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
账 号:95599 8053 11865 46614
收款人:常景春
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账 号:6221 8824 0002 9324 937
收款人:张倩
开户行:吉林银行
账 号:6228 6504 0001 0188 700
收款人:张倩
开户行:吉林省农村信用社
账 号:6229 3501 0700 6681 751
收款人:常景春
开户行:中信银行
账 号:6226 9836 0006 8987
收款人:常景春
户 名:吉林省观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账 号:22001360300055010460
开 户 行: 建设银行长春朝阳支行
地址:长春市同志街中岚写字楼807室
邮编:130021 QQ:280333442
电话:0431-85357555,85676355,85676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