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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青岛到北京旅游团|青岛到北京报价|青岛到北京旅游线路|青岛旅行社
春节青岛到北京旅游线路咨询电话:13969898012 0532-81115199 联系人:于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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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团提示
一、 酒店:北京普通旅游酒店均有空调、彩电、独立卫生间等,但总体上条件一般,一般主要接待旅游团,只能满足普通团队游客的基本住宿要求。要求较高的游客,组团社请提前明示房况,以便游客做出适当的选择。游客入住酒店时,酒店需收取押金,需游客自行支付。北京大部分酒店不能提供三人间或加床,如遇自然单人住一间房,需按照提前抵达或延住的房价补房差。
二、 用餐:北京的餐饮成本比较高,10-15元餐标的餐质量一般,游客满意度不高,请组团社预先提示游客。如独立成团,建议餐标至少应提高至20元。因长城位于北京市延庆县,一般游览长城当天出发较早,有些酒店只能提供简单食品打包,在途中用早餐。旺季时餐厅存在排队等候用餐的现象,需游客理解和配合,耐心等待。
三、 门票:报价已包含行程中所列景点首道大门票,赠送的景点或项目遇特殊情况不能安排的不退费用。在不减少景点并向游客明示的前提下,我社导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游览顺序。如遇政府或景区原因景点临时关闭,我社将另行安排时间游览,如行程时间内确实无法再安排,我社将按照旅行社折扣价将门票费用退回游客,不承担其它赔偿责任。
四、 旅游用车:我社在旅游行程中使用车辆均为正规旅游车。北京旅游团多、各种会议多,旅游车常不敷使用,有时会“套车”使用,如遇路上堵车,则容易出现游客等车的情况,请游客予以谅解
五、 购物和自费:《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根据此条规定,我社旅游行程中均不安排指定购物场所和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如游客要求安排行程外的自费项目或者购物项目,我社将要求游客书面确认。
六、 旅游保险:我社已按照国家旅游局相关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险,游客在北京旅游期间,如因旅行社责任产生损失,经保险公司核定后,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根据《旅游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为给游客提供更大安全保障,减轻组团社责任,请组团社在收客时,提示参加团队旅游的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七、 地接社信息:《旅游法》第六十条规定:旅行社依照本法规定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地接社旅行社,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地接社的基本信息。根据此条规定,请组团社在与游客签订的旅游合同中,注明地接社为:北京四季汇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编号:L-BJ01071
八、 导游服务:《旅游法》第六十条规定,安排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报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导游服务费用。根据此条规定,请组团社在合同中注明“导游服务费已包含在总报价中”。
九、 旅游者解除合同:根据《旅游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根据此条规定,当需要组团社退款时,我社将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地接费余款退还组团社。
十、 健康和安全:
1. 《旅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告知下列事项: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旅游者应当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依照中国法律不宜参加的活动等。
2. 《旅游法》第七十条规定,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3. 请组团社在游客报名时,对北京旅游行程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做出必要的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
4. 未成年人必须有成年人作为监护人陪伴方可参团。
5. 年满70周岁以上且身体健康状况不佳、身体残障行动不便、有心里健康问题的游客报名参团,请组团社与游客签订《健康证明》并有家属或朋友陪同方可出游,敬请谅解。
十一、 质量监督和投诉处理:我社质量监督和投诉电话:杨华13439443562。如果有质量问题,请及时拨打以上投诉电话,我社承诺在北京解决质量问题。游客抵达北京后,我社将为游客提供《服务质量调查表》,我社受理和解决质量争议,将以此《服务质量调查表》为主要依据。若游客对服务有任何不满,需在调查表上客观准确地反映出来,以便我们尽快调查解决。若游客未在此调查表上反映质量问题,在北京旅行期间也未通过电话等其它方式反映质量问题,则我们将视同游客满意我们的服务质量。
十二、 其它:
1. 中途离团:根据国家旅游局的相关规定,游客因个人原因中途离团,只能退未发生门票费用,余下费用不退。
2. 接 送 站:接站、接机标志为黄色 “天马国旅”导游旗。
3. 游客出发时请携带有效身份证件,没有身份证的需携带含有本人页的户口本,如因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造成无法登机、乘坐火车、不能入住酒店、购买门票等损失,需由游客自行承担责任。
�|1<s�[0 五、 购物和自费:《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根据此条规定,我社旅游行程中均不安排指定购物场所和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如游客要求安排行程外的自费项目或者购物项目,我社将要求游客书面确认。 六、 旅游保险:我社已按照国家旅游局相关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险,游客在北京旅游期间,如因旅行社责任产生损失,经保险公司核定后,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根据《旅游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为给游客提供更大安全保障,减轻组团社责任,请组团社在收客时,提示参加团队旅游的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七、 地接社信息:《旅游法》第六十条规定:旅行社依照本法规定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地接社旅行社,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地接社的基本信息。根据此条规定,请组团社在与游客签订的旅游合同中,注明地接社为:北京四季汇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编号:L-BJ01071 八、 导游服务:《旅游法》第六十条规定,安排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报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导游服务费用。根据此条规定,请组团社在合同中注明“导游服务费已包含在总报价中”。 九、 旅游者解除合同:根据《旅游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根据此条规定,当需要组团社退款时,我社将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地接费余款退还组团社。 十、 健康和安全: 1. 《旅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告知下列事项: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旅游者应当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依照中国法律不宜参加的活动等。 2. 《旅游法》第七十条规定,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3. 请组团社在游客报名时,对北京旅游行程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做出必要的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 4. 未成年人必须有成年人作为监护人陪伴方可参团。 5. 年满70周岁以上且身体健康状况不佳、身体残障行动不便、有心里健康问题的游客报名参团,请组团社与游客签订《健康证明》并有家属或朋友陪同方可出游,敬请谅解。 十一、 质量监督和投诉处理:我社质量监督和投诉电话:杨华13439443562。如果有质量问题,请及时拨打以上投诉电话,我社承诺在北京解决质量问题。游客抵达北京后,我社将为游客提供《服务质量调查表》,我社受理和解决质量争议,将以此《服务质量调查表》为主要依据。若游客对服务有任何不满,需在调查表上客观准确地反映出来,以便我们尽快调查解决。若游客未在此调查表上反映质量问题,在北京旅行期间也未通过电话等其它方式反映质量问题,则我们将视同游客满意我们的服务质量。 十二、 其它: 1. 中途离团:根据国家旅游局的相关规定,游客因个人原因中途离团,只能退未发生门票费用,余下费用不退。 2. 接 送 站:接站、接机标志为黄色 “天马国旅”导游旗。 3. 游客出发时请携带有效身份证件,没有身份证的需携带含有本人页的户口本,如因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造成无法登机、乘坐火车、不能入住酒店、购买门票等损失,需由游客自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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