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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旅游纠纷后如何处理

沈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中华路第一门市部 | 发布于2012-05-14 22:34:58 | 来源:网络 | 常识分类:权益保护

按照《旅游投诉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下列损害行为列入旅游投诉范围:

  ()认为旅游经营者不履行合同或协议的;
  ()认为旅游经营者没有提供价质相符的旅游服务的;
  ()认为旅游经营者故意或过失造成投诉者人身伤害的;
  ()认为旅游经营者欺诈投诉者,损害投诉者利益的;
  ()旅游经营单位职工私自收受回扣和索要小费的;
  ()其他损害投诉者利益的。

  凡在我国境内旅游活动中发生的以上各类损害行为之一的,投诉者可以向我国旅游管理机关投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和旅游纠纷实际情况,处理旅游纠纷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四种方式。

  以下我们把各省市旅游投诉电话提供给游客,以供游客备用。

北京010-65130823

天津022-28359093

河北0311-5814239

山西0351-4031616

辽宁024-861122

吉林0431-5609246

江苏:025-3418185

浙江:0571-5117419

福建:0591-3325044

江西:0791-6269965

河南:0371-5902180

湖北:027-84774670

广东:020-86678333

广西:0771-2612216

上海:021-64393615

重庆:023-63890134

内蒙古:0471-6965978

陕西:029-5261437

黑龙江:045-3630431

甘肃:0931-8826860

安徽:0551-2821763

新疆:0991-2831902

山东:0531-2963423

宁夏:0951-5014265

湖南:0731-4717614

青海:0971-6159841

海南:0898-5358451

四川:028-6654780

云南:0871-3537361

西藏:0891-6834193

贵州:0851-68184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