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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岳衡山门票最新政策

衡阳市南岳凤凰旅行社有限公司 | 发布于2012-01-16 14:22:09 | 来源:网络 | 常识分类:其他

岳政发〔2011〕11号


南岳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湖南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门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和市管各单位:
《湖南省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门票管理办法》已经六届区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岳区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六月十日


湖南省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门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门票管理,加大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力度,保障游客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湖南省旅游条例》、《湖南省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门票征管景区(点),是指南岳大庙、中心景区和水濂洞景区。

第三条
门票征管景区(点)的门票价格、门票介质、门票格式确定和收费点的设立,必须经南岳区人民政府同意,票价报上级物价部门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卡收费、抬高或降低票价。

第四条
游客必须凭票进入门票征管景区(点),实行一人一票一次。

第五条
南岳区人民政府授权区门票管理处发售南岳大庙和中心景区门票,授权区水濂洞景区管理处发售水濂洞景区门票。

第六条
门票征管单位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本《办法》,一律做到凭证、凭票放行。

第七条
区公安分局要将各门票所(站)列为治安管理重点区域,设立治安执勤室,及时协调处理各类纠纷和治安案件,依法查处无票冲卡、逃票及其他扰乱门票征管秩序的行为。

第八条
区交警大队负责管理进入中心景区的车辆,确保各景区(点)和各门票所(站)交通安全畅通有序。

第九条
全区人民和广大游客要自觉遵守本《办法》,主动配合门票征管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第二章
门票优惠管理


第十条
当批次10人以上(含10人)旅游团队进入景区(点),凭国家旅游局颁发的导游证、旅行社的电子行程委派单,按实际购票人数给予9折门票优惠。
第十一条
当批次10人以上(含10人)的香客团队进入景区(点),按实际购票人数给予9折门票优惠。其中,对当批次20人(含20人)以上的“四统一”(统一服装、统一头饰、统一胸巾、统一仪仗)传统香客团队再给予每满20人减免1人的门票优惠。

第十二条
全日制统招本科、大专、中专、高职院校学生(不含研究生、成人教育生、自考生、短期进修院校学生)和身高1.3米以上中小学生(含中职学生)进入景区(点),凭有效注册的在读学生证给予5折门票优惠。

第十三条
非驻岳部队官兵(不含部队职工)凭军官证或士兵证、城市低保人员凭民政部门颁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给予5折门票优惠。

第十四条
传统香期旺季(农历八月初一至八月初五)、传统黄道吉日(农历正月初一、正月十五、二月十九、四月二十八、六月十九、八月十五、九月十九)和“十一”黄金周期间,取消所有团队门票优惠。

第十五条
南岳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旅游市场促销需要,制订实施临时性门票优惠政策,并报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门票免票管理


第十六条
下列人员可凭南岳区人民政府通知直接进入景区(点):

(一)国家规定的警卫对象及陪同人员;
(二)来南岳考察检查工作的省部级领导干部及陪同人员;
(三)直接参与景区紧急抢险、救助的工作人员。
第十七条
下列人员可凭相关证件进入景区(点):

(一)区内村、居民凭本人身份证;
(二)区内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凭本人工作证;
(三)驻岳各单位工作人员凭本人工作证;
(四)驻岳部队官兵凭本人军官证、士兵证;
(五)景区内从业人员凭本人景区从业证。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可凭有效证件免票进入景区(点):

(一)国家级劳模和英模凭本人国家级劳模、英模证;
(二)中国文联所属各文艺家协会的国家级会员凭本人会员证和身份证;
(三)新闻记者凭国家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的记者证;
(四)烈士家属凭烈士证;
(五)残疾人凭本人残疾人证;
(六)70周岁以上老年人凭本人身份证;
(七)佛、道教职人员凭本人有效证件;
(八)旅行社陪团导游凭本人国导证、旅行社踩线团凭本人旅行社总经理资格证或国导证。
第十九条
身高1.3米以下儿童可免票进入景区(点)。

第二十条
持本区有效暂住证的人员进入门票征管景区(点)的,每年第一次进入景区(点)时须购票进入,年内再次进入景区(点)时,凭本人有效暂住证和登记的购票手续,可免票进入景区(点)。

第二十一条
区外人员在中心景区短期工作和学习的,每年第一次进入景区(点)时须购票进入,年内再次进入景区(点)时,凭本人有效证件和登记的购票手续,可免票进入景区(点)。

第二十二条
需到景区(点)进行工程抢修、维护的区外工程技术人员凭相关单位证明由区门票管理处核实,经南岳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免票进入景区(点)。

第二十三条
景区贵宾卡、景区接待票、衡阳旅游年票管理使用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景区车辆管理


第二十四条
除景区营运车辆以及经南岳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公务和施工任务的车辆外,禁止其他社会车辆进入景区(点)。

第二十五条
无牌、无证车辆一律不准进入景区(点)。

第二十六条
所有车辆进入门票征管景区(点)时,必须自觉停车接受检查,不得强行入内。


第五章
监督及奖罚


第二十七条
南岳区人民政府授权区监察、财政、旅游、物价部门履行门票监察职责,门票征管单位及工作人员应自觉接受部门监察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带客逃票进入景区(点)的,没收非法所得,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强行冲卡,持伪造证件进入景区(点)等扰乱门票征管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门票征管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责任人退赔或足额补缴相应门票款;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及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违规放行无票无证人员进入景区(点)的;
(二)超范围优惠以及玩忽职守造成门票收入流失的;
(三)销售废票、假票、收款不给票的;
(四)自行带人进入景区(点)的;
(五)违规通知门票所(站)放行的;
(六)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
违规使用景区接待票、景区贵宾卡和衡阳旅游年票的,责令责任人足额补缴门票款;属国家工作人员的,通报其所在单位;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及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凡违反本办法被处罚的,由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属国家工作人员的,通报其所在单位,并作为单位年度综治考核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对举报带客逃票行为及门票征管工作人员徇私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者予以奖励,并为其保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南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岳政发〔2009〕6号、〔2009〕8号、〔2009〕9号、〔2010〕8号和岳政办发〔2009〕73号等文件同时废止。